枉判善良妇女 齐齐哈尔公检法人员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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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齐齐哈尔看守所的简易法庭对现年六十岁的屈树荣女士非法进行第三次所谓“庭审”,五月四日下达了判决:判刑三年,并且罚款五千元。现在家属已聘请律师为屈树荣无罪辩护,已上诉到齐齐哈尔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屈树荣女士按照真、善、忍做人,二零一五年冬天来齐齐哈尔女儿家串门,在大街上给人一本含有法轮功真相内容的台历,被齐齐哈尔五龙派出所绑架、构陷。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在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遭第一次非法庭审,律师在庭上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庭上启动了排非程序。律师严肃指出此案证据不足,而且办案单位刑讯逼供已触犯法律。办案人五龙派出所的警察尹起才到庭后,接受律师质问也不否认刑讯逼供的事实。

当家属找到法院时,法院口头通知已撤诉,让回家等待。家属找到检察院,向公诉人要撤诉的书面文件,检察院、法院互相推诿不给撤诉书面文件,检察院又把案卷退回到派出所,继续捏造证据迫害屈树荣。

屈树荣女士在看守所被超期关押一年多时间,迫害致心脏病、高血压很严重,律师接见时,她记忆力和听力很不好,反应迟钝。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律师已向检察院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取保。但检察院未执行。而且又移交到了公安机关补充构陷证据。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看守所警察彭丽给屈树荣女儿一连打了八个电话,非常急促地通知家属屈树荣女士心脏病、高血压很严重。即使这样家属找到检察院要求放人时,检察院怕自己独自承担责任。还是把案卷移交到了法院。家属多次找到公检法要求放人,可是他们都说这事我们做不了主,我们说了不算,都是610定的。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再次非法开庭,庭审期间律师询问庭长本次开庭是接着上次开,还是重新开,如果接着上次开,在法律上,已经过了两个月的期限,如果重新开,也已经过了调查阶段的期限。庭长孙晓光无法正面回答,只好休庭。

这三次非法开庭中公、检、法都是在捏造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一直没有明确,撤诉后的补充所谓证据程序违法。而且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酷刑迫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已经承认刑讯逼供的存在。相关的所谓证据应予以排除,没有证据证明屈树荣犯罪,所有的证据都是公检法蓄意捏造。

宪法保障信仰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也保护信仰自由,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与本案。“两高”对所谓的邪教问题的解释。违法《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无论是事实和法律都不能证明屈树荣有罪。重要的是,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不包括法轮功,指控屈树荣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无论有和无,无论多少,都不构成犯罪。依法应该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却明知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仍坚持起诉,是属于滥用公诉权的行为。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参与殴打、指控、给屈树荣判刑、迫害屈树荣的人员,善劝你们不要像是机器一样,不加自己的思考,一味的听从命令迫害好人;请为自己的未来想一想,一定要想清楚这个问题,冲动与盲从将来一定会吃大亏的。上边的错误决定,难道在执行时,不该多思考一下吗?

奉劝齐齐哈尔公检法人员:在大是大非面前,正与邪的面前,善与恶的面前,做出明确的选择。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立即无罪释放屈树荣。法轮功无罪,修炼法轮大法无罪,参与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人,才是真正的犯罪。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
地址:齐市龙沙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路105号
领导
院长姜兴波:15146236777
武新桂:18904524999
李向仁:13803617618
薛平:13796078567
刑庭:
田晓雪:18045287580
张志华:13846294936
孙晓光:13845285136(直接责任人、庭长)
王亚明:13845213797
扬大林:13704825177
侯伟:18704525177
杨文静:13903620246(直接责任人、法官)
辛麟:15636276677
刘佳:18686934657
纪检科:
邵华:18904527776
政工:
赵双玲:13136636565(参加旁听)
于林:13945237573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424号,邮编:16100
检察长王艺:0452-2347999
副检察长王晓斌:0452-2333898
刘宝德:0452-2348777
闫宪东:13946284366、0452-3328218
公诉科:
科长郭洪峰:13199625110、0452-2346988
副科长王维军:13384522886、0452-2332886
谭开宇:13845235698、0452-2335558
朱瑞建:13946275057、0452-2337099
周俊东:13945270232、0452-2345899
杜艳红:13069995663、0452-2347599
内勤姜研:0452-2336161
魏芳:2332877,手机:13604521339
纪检组长马辉:2340506,手机:13304529935
政治部主任刘玮:2332199,手机:13945218299
侦查监督科长王玉国:2336898,手机:13946228927
副科长陆一峰:2349088,手机:13945207138
科内勤赵慧玲:2346677,手机:13895995797\
周大雄:2340588,手机:13945227188
李冬辉:2345895,手机:13684529621
控告科胡启民:2339200,手机:13100993399
副科长王辉:2422000,手机:13904524233
民事科长王丽:2335559,手机:13945200126
职务犯罪科长李勇:2334688,手机:13945233958

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安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复街5号
局长余志强:13019787797,办:2426558
政委柳玉国:18604525110,办:2478709
副局长:
牟永才:13945229666
马东奇:13604822226
赵吉成:13945208860
秦研:13946223939
夏英杰:1394628 6066(直接责任人)
政委王宪光,办:2478709,手机:3836234567
副局长马东奇、陈立春
黄维民,办:2487104,手机:13359749191
孙湛淑,办:2487105,手机:13303623177
韩锐峰,办:2487103,手机:13354528888
于小彪,办 2487107,手机:13846218818
韩国栋,办:2487106,手机:13945236681
秦研,办:2425078,手机:13304520020
王希舜,办 2487127,手机 13019734618
付金秋,办:2423626,手机:13945207879
郭凤君,办:2412959,手机:3803620372
国保大队大队长孙戈:15694522228
曲宏伟:13945260366
高文荣:13945229576
高庆华:13846219710

齐齐哈尔五龙派出所
教导员杜海波,办:2423571、13304520010
副所长王法:15145223555
周燕明:13763512833
赵伟:13504523938
闫峰:13946291787
宇大成:13009718678
民警杨征:13136619477
朱恩玉:13836224579
王刚:13904521579
陈学谦:13304627769
李艳:13303624444,王晓东:15344622288,王全忠:18249277878,王振会:13945278707
吴永革:15946261374,赵雅婕:13009756286,冯兴昌:13979625059,郭勇华:15904527688
王忠义:13945229627,常文斌:13212967759,荣东梅:13895992347,刘洋:15846206789
王长河:13903627323,常绍军:13846269996,仪忠权:8615858,赵慧玲:13504529193
刘铭:13303620505,刘春和:13845206899,刘宝贵:13846297007,林凯:13766564599
苗彦华:13803622600,刘波:13019731677,高辉:13946290668,梁林祥:13895992821
马彩宝:13895998767,梁红梅:13846287588,赵晓彤:13069735958,张利:13394520808
唐玉杰:13946293801,宋野:13945203686,黄钢:13836247587,梁显鑫:13199623505
孙博阳:15845643979,孙岱林:13836251278,白耀淳:13796891797,姜楠:15946268505
张越:15636966685,尹启才:13845206677,夏英杰:13946286066

齐市中法
中级法院法官:曹净
中级法院庭长:于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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